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小学教师
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
?台人社发〔201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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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学校(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53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人〔2017〕81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台州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浙江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要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科学评价为核心,加快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按照“放管服”的要求,加大学校职称评审制度改革,探索落实学校职称评审自主权。进一步发挥职称评审的向上激励导向功能,激发教师内驱力,调动教师积极性,为加快推进我市教育现代化和台州教育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改革内容
(一)探索建立学校职称自主评聘制度
在优化岗位管理的基础上,探索把一级教师等中初级职称的评审权下放给学校,提高学校的办学和用人自主权。学校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在保证重点、保证质量、预留发展空间的前提下,确定年度职称评聘计划,分类制定评聘标准。
学校要结合现代学校管理改革工作,本着有利于调动学校一线教师内在积极性,本着向一线倾斜让更多优秀教师脱颖而出的基本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审规则和标准。要严格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确保自主评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和教育部门要体现放管结合,指导学校按规定做好自主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把握好方向,立好规矩,不得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要加强事先、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随机复查、核查机制,对学校自主评审工作进行复审。
(二)完善职称评价机制
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师德有问题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以及党组织鉴定等方式,突出对教师思想政治方面的考核,注重教育态度和教育情怀的考察。党员教师还应由所在党支部出具鉴定意见。优先推荐师德高尚的好教师,并将其典型事迹在职称评审中予以体现。
坚持教学实绩优先的导向。实施分类评价,注重考察教书育人工作实绩。以任教学段和学科(可按大类分类)为基础,研究制定符合申报教师特点、更具操作性的评价标准。改革科研能力考核评价,把对实际教育教学有较大意义的小微课题、优秀教案、教学案例、研究报告等教学成果纳入科研能力评价,要突出标志性教学成果在评审中的分量。
科学设置可量化的评价指标。要更加突出对教师的综合评价,防止指标设计的单一化和简单化。突出育人的分量,突出教师标志性业绩和成果在考核评价中的权重,突出教师在学校师生中的公认度和学生的满意度,突出教师在校本培训中的成长努力,避免因量化不科学而导致只看重量化得分而忽略实绩的现象发生。
丰富职称评价的方式。坚持以同行专家考核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逐步完善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考核评价办法。采取说课上课、面试答辩、网上评审、考核认定、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加强校本培训考核的运用力度,各地要加快建立学校和教师校本培训考核制度,要突出对教师成长努力的考察,把教师参加校本培训考核等级结果纳入职称评审量化评价指标。
(三)按3%岗位指标统筹。统筹指标用于市级校本培训示范学校、县级校本培训考核优秀的学校和教师,省级重点示范学校,师德建设突出的典型学校。对校本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减少指标分配,对校本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可取消评审资格。
(四)进一步明确教育管理系列职评要求。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是根据中小学校教育管理研究工作需要而设置的,职务评聘对象是指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中,从事中小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规划、培训等工作的人员。在教育行政部门混岗使用的事业编制人员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处室职能,涉及教育管理职能职责的方可申报教育管理系列职称评审。从教师岗位转系列到教育管理岗位后满一年且从事教育管理岗位有新业绩(指科研论文、课题、总结报告和获奖情况等业绩)、目前在教育管理岗位的方可申报教育管理系列职称评审;学校医务人员和图书管理人员等不能申报教育管理系列职称评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谋划、统筹推进。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发挥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职能,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教育实际,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标准,规范评审工作流程,强化服务保障措施,落实好各项改革要求。要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二)深入推进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结合。坚持评聘结合、以岗用人、竞聘择优、能上能下,促进事业单位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坚持因事设岗,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突出重点,有保有压。
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细化岗位职责,明确任职条件,强化岗位任期考核,严格履行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评委会评审、单位聘任等相关评聘程序。
(三)完善职称评审管理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每两年定期更新评审专家库。推进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规范运作,实行评审实名投票制,建立评委工作业绩档案,实行对评委的动态管理,提高职称评审工作质量。
(四)加强监督管理。要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制度,确保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加强职称评审事先、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督查复查制度。对违反评审政策、程序和纪律,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单位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对指导不力和发现问题不予纠正的各级人事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追究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从下一年度起委托其他学校进行评审,其评审通过的人员不承认其资格,不予兑现工资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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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开展一级教师等中初级职称评审权下放给学校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2、台州市中小学教师一级教师等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条件
附件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