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6年度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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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各城镇个体劳动者: 根据《关于发布2015年度台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台人社发[2016]87号),确认2015年全市在岗职工(含规模以上私营企业)年平均工资为50652元。据此,台州市本级城镇个体劳动者2016年度养老、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可在3377—12930元之间选择。 市属企业改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继续按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台办第91号抄告单规定的政策执行。 未开通养老自动申报的城镇个体劳动者请在每年7月—10月的1日至20日(节假日不办理)到社保办理申报,申报后次月1日至20日请至台州市地税直属分局缴费。已开通养老自动申报的城镇个体劳动者请在每年7月后直接到台州市地税直属分局缴费。跨年度逾期未申报养老缴费的按浙劳社老[2006]142号规定不予补缴。 医疗保险费为每月缴纳,请参保医疗的参保人办理地税“一户通”委托代扣代缴,以免造成欠费影响医疗待遇享受。 台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6月 |